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慶宜工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詳鈞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彰化分│96年10月10日│22,435元│AA0000000││││司 鄭雅綺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