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林俊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素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二人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註: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各應為何種給付)。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原告所請求之各項「訴之聲明」,逐項表明「訴訟標的」(註:
請說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條文)。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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