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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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貨款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07號聲請人 林言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劉銹雲 與被上訴人晶麗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貨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39號),經本院選任為劉銹雲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李錦美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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