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48,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