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海玲 被告 盧宗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二年度中簡字第四0四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蔡嘉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