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清 聲請人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聲維 等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定之聲明」。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另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而依同法第507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26日103年度上易字第2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其103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可參,惟上開書狀並無再審聲明之記載,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尚有未符,致本院無從據以審酌,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法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秦湘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