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天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天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拾張、帳單拾柒張、計算機壹台、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並扣得其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注單10張、帳單17張、計算機及傳真機各1台」,應更正為「並扣得楊天誠所有當場賭博之器具六合彩簽注單10張及其所有供前開賭博所用之帳單17張、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等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