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侑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55號;112年度執字第6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侑翰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ㄧ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侑翰因案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並如附件「受刑人江侑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件一覽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一覽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經本院函詢並未回復,其犯罪類型、性質、查獲後短期再犯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