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1號

原告 吳素香

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黃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5612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之110,580元+500元(程序費用)+278元(執行費用)=111,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