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被告 吳慶旺
李良偉 于秀芳 林國三 許崇南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上一人之 黃肇祥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告 黃成家 訴訟代理人 黃先順 被告 明性 佛堂 即曾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