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有民事上訴狀1紙可考,已不合程式,而無從核定其上訴費用,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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