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盛裕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二萬元,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雯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