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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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358號上訴人 翁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田山間 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經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3,106元,應徵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法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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