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8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3,118元│000-0000│97年7月29日│││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3,200元│000-0000│97年7月29日│││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