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773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