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豪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
044號被告徐豪聲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等物,係被告所有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豪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業以103年度偵字第1804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係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8月12日FDA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附
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NutrexLipo6x-120Multi-Phase│1瓶(120粒)│││Capsules(Yohimb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