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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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華國傑 (原名: 華慶傑華德飛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本件聲請之事項係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勾選)。
二、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三、提出聲請人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 華崇淵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於104年12月30日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
五、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單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六、提出聲請人之99年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子女華崇淵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陳明聲請人之子女華崇淵除受聲請人扶養外,另一法定扶養義務人有無分擔扶養之義務?若有,其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九、陳明聲請人及子女華崇淵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十、陳明於100年間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如係聲請更生程序,請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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