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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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王柏方 被告 方秀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以103年度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