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交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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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交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投交簡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勝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勝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部分,關於被告孫勝岳飲酒地點應更正為「在彰化縣芬園鄉社口村某處飲用啤酒後」,及被告是否持有合法駕駛執照之狀態補充為「其所領有之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業經易處吊銷,為無照駕駛」;證據欄部分應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孫勝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並無酒醉駕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為初犯,其於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6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下,仍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惟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第一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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