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151號聲請人 張秀珍 (即 張振源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張振源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張振源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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