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陳柳吟
張蓓馨 廖淑美 涂德賢 涂兆鈞 涂兆淞 林芳貞 林進明 林芯慧 張當員 林麗玉 高自強 高瑜萱 高巧芸 林長生 陳麗禎 鐘淑美 張慶陽 林明珠 高祥睿 高嘉鴻 高深澤 宋芳香 林琨發 林芝羽 孟雨萱 許雅涵 上2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 律師被告 王健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郭嘉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