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7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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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769號

原告 徐婉齡

訴訟代理人 陳祌穎

被告 黃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煜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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