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物耕作面積所有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物耕作面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950元(210×995=208,9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