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劉柏駿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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