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調裁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55號聲請人A03相對人A01法定代理人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A0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A01間無親子關係存在,兩造對於本件聲請人之主張並無爭執,且合意聲請本院裁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A02原為夫妻,相對人A01於100年7月25日出生,戶籍登記上為聲請人次女,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實際上無血緣關係,上開戶籍登記與事實不符。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經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親緣鑑定報告書略以:A03與A01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足認相對人非聲請人之子女,是戶籍登記上開登載即與事實不符,故兩造合意聲請本件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同意本件程序費用用由聲請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第
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