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佩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蠟筆 小新 商標圖樣之姓名貼參件(內含壹佰捌拾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2967號(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9996號)被告蕭佩雯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期滿。扣案之蠟筆小新姓名貼3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蕭佩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99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53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11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
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事證無誤。本案扣得之蠟筆小新姓名貼3件(內含180張),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部分)、扣押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69996卷第28至34頁、第4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