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林怡廷 被告 陳宥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