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文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文楠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37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10日確定。該案中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爰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2年度偵字第4237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使用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21至22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至7頁)、職務報告(見偵卷第8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9至1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12頁)在卷可考,聲請人依前開條文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