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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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明知「男人情女人心」、「對你這段情」、「問花」及「綿綿舊情」等台語歌曲,分別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或 李東龍 所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豪記公司或李東龍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且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上開錄音著作置於網路空間並提供上開錄音著作服務,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或公開傳輸之不特定網友,得以藉此下載重製上開歌曲,而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可能,其竟基於擅自以公開傳輸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於民國97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號9樓住處,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queenie12031」帳號,登入「無名影音部落格」網站,並申請架設網址「ht
tp://www.wretch.cc/video/queenie12031」之「小美的童話」部落格後,復於97年6月11日起,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各不詳之網站,而陸續自各不詳網站上下載而非法重製上開錄音著作後,張貼在上開部落格內之「影音」區中,供不特定人士免費公開傳輸或下載重製。因認被告乙○○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嫌,該2罪依同法第
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豪記公司及吳東龍已於98年4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於同年5月11日送達檢察官,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而檢察官於98年3月20日製作起訴書,並於同年5月19日將相關卷證(內含前述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送至本院產生訴訟繫屬,亦有起訴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5月19日甲○慎義98偵7207字第52654號函在卷可參。檢察官未及為不起訴處分,逕予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
380號判決要旨參照),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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