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15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