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0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7日所為99年度簡字第1000號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2行「刑法第2條第1前段、第11條前段,」應更正為「刑法第2條第1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5條,」。
理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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