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被告台北市神明會公業保儀公(即公業保儀公)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99年6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87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陳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97年度北執丙九十年地稅執專字第00005001號囑託查封執行事件之進行情形。
㈢門牌編號臺北市○○街○○○巷○○號4樓坐落於臺北市○○區○
○段一小段687、690地號土地上,如僅移轉登記68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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