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美華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受僱於夜市流動攤販,目前於凱旋夜市陳記脆皮煎餃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一萬至一萬五千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及本院105年1月4日調查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39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願縮衣節食,並與配偶商量,債務人每月僅負擔房租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十分之一,即每月負擔房租及子女費用3,378元(計算式:房租10,000元+扶養費23,780元/10=3,378元),並縮減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每月尚可餘1,395元。
(三)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1,395元之更生方案已符合司法院頒佈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一:
┌──┬─────────────┬────────┬───────┬─────────┬────────────┐│編號│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6年清償額│├──┼─────────────┼────────┼───────┼─────────┼────────────┤│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83,880│2.95%│41│2,952│├──┼─────────────┼────────┼───────┼─────────┼────────────┤│2│匯豐商業銀行│1,137,814│18.28%│255│18,360│├──┼─────────────┼────────┼───────┼─────────┼────────────┤│3│新光商業銀行│88,098│1.42%│20│1,440│├──┼─────────────┼────────┼───────┼─────────┼────────────┤│4│板信商業銀行│96,781│1.55%│22│1,584│├──┼─────────────┼────────┼───────┼─────────┼────────────┤│5│聯邦商業銀行│389,124│6.25%│87│6,264│├──┼─────────────┼────────┼───────┼─────────┼────────────┤│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83,590│6.16%│86│6,192│├──┼─────────────┼────────┼───────┼─────────┼────────────┤│7│元大商業銀行│34,558│0.56%│8│576│├──┼─────────────┼────────┼───────┼─────────┼────────────┤│8│永豐商業銀行│1,141,514│18.34%│256│18,432│├──┼─────────────┼────────┼───────┼─────────┼────────────┤│9│玉山商業銀行│287,976│4.63%│65│4,680│├──┼─────────────┼────────┼───────┼─────────┼────────────┤│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52,335│2.45%│34│2,448│├──┼─────────────┼────────┼───────┼─────────┼────────────┤│11│日盛商業銀行│214,329│3.44%│48│3,456│├──┼─────────────┼────────┼───────┼─────────┼────────────┤│12│安泰商業銀行│483,504│7.77%│108│7,776│├──┼─────────────┼────────┼───────┼─────────┼────────────┤│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24,976│6.83%│95│6,840│├──┼─────────────┼────────┼───────┼─────────┼────────────┤│14│台新資產管理公司│252,384│4.05%│57│4,104│├──┼─────────────┼────────┼───────┼─────────┼────────────┤│15│國泰世華銀行│822,244│13.21%│184│13,248│├──┼─────────────┼────────┼───────┼─────────┼────────────┤│1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30,952│2.10%│29│2,088│├──┼─────────────┼────────┼───────┼─────────┼────────────┤││加總│6,224,059│100.00%│1,395│100,440│├──┼─────────────┼────────┴───────┴─────────┴────────────┤││清償成數│1.61%│└──┴─────────────┴───────────────────────────────────────┘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