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調補字第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