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簡字第2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