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 朴簡 移調字第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元,並由聲請人當面點收完
  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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