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 朴簡 移調字第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元,並由聲請人當面點收完
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