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4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乙○○、甲○○、丙○○共同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
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貳副、新臺幣貳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4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可婷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