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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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1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務人 羅中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51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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