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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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甯馨~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