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明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銘 、 李穎川 、 黃貴華 、 葉瑤馨 、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查本件聲請件數5件,債權人應補繳納新臺幣20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志銘、李穎川、黃貴華、葉瑤馨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