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繹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靜儀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849萬6,894元(見本院卷第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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