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11號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紹基 、 陳鐘月妹 、 陳咏彤 、 蔡文生 、 侯素秋 、日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11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萬9,764元(計算式:40萬2,090元+117萬5,396元+290萬8,470元+145萬3,808元=593萬9,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