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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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字第12號上訴人 侯文經
周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海燕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0年度家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76,750元。如未依期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茲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