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原告 李寶杰 (LEEPOKIT)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嘉雯 (LEECARMEN)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係對於 潘雪華 之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惟原告起訴表示目前尚無法確認遺產之價額,是本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須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