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
號送達地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