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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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陳子葳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彭文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頂尖體育用品專賣店│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伍佰肆拾│00000000││││林進勝│股份有限公司崙背分││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