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王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在欣業有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
二、請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請補社區住戶規約影本(載有約定請求利息按年息10%計算之部分,並具聲請人大小章)。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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