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43號上訴人乙○○
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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