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廖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零 陸佰 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4萬元,約定於100年5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3月2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廖煇│自95年3月24│至清償日止│年息9.25%│││3506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廖煇│自95年4月2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50628││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