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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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7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奕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劉子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原告劉子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對訴外人 姜富謙 尚有新臺幣213萬元之借款債權,可供於本件為主張抵銷,並經聲請人於另案以姜富謙為被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該案請求攸關聲請人於本案可否行使抵銷權,故於該案終結前,本案自不宜先行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三、惟查,本案相對人即原告請求聲請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標的為聲請人於另案所領取之擔保金,而聲請人主張抵銷之借款債權,與聲請人領取擔保金有無不當得利要屬二事,尚非本案之先決問題,尚且,聲請人得否以上開借款債權主張抵銷,非不得由本院自行認定,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之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所定情形,委無可取,其聲請裁定本件於上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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